旺報【記者李鋅銅/台北報導】
陸客來台觀光發燒,衍生權益糾紛問題。交通部觀光局已透過台旅會和大陸海旅會,針對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簽訂組團契約參考事項」達成共識,昨天供兩岸組團社依據使用。
根據新出爐規定,有關團費的支付時間,原則上不超過離境後45天。
陸組團社積欠團費
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,在兩岸旅遊漸熱之際,也盼雙方旅界用心經營,共同受惠。
兩岸觀光交流日漸頻繁,在自由行尚未開放前,目前大陸人民來台旅遊仍以組團方式及團進團出實施,但近來陸續有大陸組團社積欠台灣接待社團費問題,衍生糾紛,雙方同意協商解決。
觀光局昨天表示,兩岸旅行業簽訂的組團契約,雖屬旅遊商務的私契約,但為健全兩岸旅遊市場秩序,並維護我方旅行業合理權益,已由我方台旅會和大陸海旅會,擬出這項參考事項,我方稱為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簽訂組團契約參考事項」,陸方名稱則是「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團隊組接社合作合同要點」,雙方並已達成共識。
新擬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組團契約當事人(即組、接團社)在契約中應約定的事項,包括行程、食宿及交通工具的等級標準、旅遊團費的支付數額、方式及時間、購物品質有瑕疵時接待社應協助處理,以及旅客人數如在確認後減少,組團社應盡告知義務並支付取消費等;對於旅遊過程中出現的情況,及組、接團社發生爭議時的協調處理機制,均有明文規定。
簽訂契約送移民署
較重要的是,在此參考事項中有關團費支付時間,原則上不超過離境後45天的規定。也就是說,組、接團社雙方若能以此訂入契約,就能讓締約當事人受契約效力約束,解決團費積欠問題。
觀光局表示,去年來台觀光陸客超過160萬人次,今年仍續成長,相信今年人數更會勝過去年,為維持市場商業秩序,並保障我方旅行業合理權益,呼籲業者宜依據這項新參考事項內容,和大陸組團社簽組團契約,並將組團契約送移民署。
文章來源: 旺報
- Dec 27 Tue 2011 22:05
陸客團費 離境45天內支付,自由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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